為保障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權益,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防治期間,依個案情節從寬認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在臺居留滿6個月之規定。

一、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年2月14日健保承字第1090001461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於疫情防治期間(108年12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從寬認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其中,出入境致影響在臺居留滿6個月計算者,得不受曾出境一次及未逾30日之限制,亦即不論出境次數及是否逾30日,均得併計其居留日數達6個月之計算。於疫情期間從寬認定之個案,無須檢附因疫情影響之相關證明文件。至於109年3月31日以後倘疫情尚未結束,仍得依個案情節從寬認定(個案從寬認定作業問答集及案例說明,詳如附件)。

案例說明

個案從寬認定作業問答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