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簽證目的為就學之停留簽證來臺者,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改換發居留簽證。
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獲改換發居留簽證者,應於入境次日或居留簽證簽發日起15天內,向居留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
一、應備文件
- 簽證申請表1份(PDF)
- 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黏貼於申請表上)。
- 護照正、影本各1份,護照效期須為6個月以上且有空白頁。
- 國立東華大學錄取通知書正、影本各1份。
- 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正本及影本。
-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財力證明、來臺目的證明、來臺關係人保證書等審核所需之有關文件。
二、申請流程
三、參考費用(因匯率時有變動以外交部公告為準)
- 持美國護照者相對處理費為新臺幣4960元(美金160元)。
- 持美國護照以外所有國家護照者居留簽證規費為新臺幣2200元(美金66元
- 在臺申請停留簽證改辦居留簽證,另加收特別手續費800元(美金24元)。
四、其他注意事項
- 以免簽證或落地簽證方式入境,或非以就學之簽證目的持停留簽證來臺者,不得以就學為由要求轉換居留簽證或申請延長停留期限。選讀生或隨班附讀者,不得以就學事由申辦簽證。
- 持就學之簽證目的停留簽證來臺者,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改換發居留簽證。
- 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獲改換發居留簽證者,應於入境次日或居留簽證簽發日起15天內,向居留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居留期限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
- 持外僑居留證者,倘須在效期內出境並再入境,應申請外僑居留證時同時申請重入國許可。
五、詳細相關規定請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371號6樓
電話總機:(03) 833-1041
簽證詢問專線:(02) 2343-2885;(02) 2343-2895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17:00
服務信箱:hun@boca.gov.tw
網站:http://www.boca.gov.tw/
外僑居留證就如同國際學生在臺灣的臨時身分證,是居留在臺灣的身份證明文件,因此,對每個國際學生來說,它是非常重要的!請務必妥善保管並隨時注意你的居留期限!
另外,無論是持居留簽證入境臺灣,或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獲改換發居留簽證者,請務必於入境次日,或是居留簽證簽發日起15天內,向居住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
外僑可線上申請亦可紙本申請。
※線上申請系統
一、簡介
內政部移民署為提供外國與外僑人士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之學生,在駐外館處辦好居留簽證入境後至內政部移民署學生自行線上申辦及發證系統申請居留證。
二、申請資格條件
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持入學許可/通知或在學暨註冊證明。
三、申請項目
- 外國與外僑學生來臺就學持憑就讀學校所提供之入學許可/通知或在學暨註冊證明,入境後於15日內於學生自行線上申辦及發證系統提出申請。
- 外國與外僑學生來臺就學後取得之居留證,就學期間因修業情況有延長停留之必要者,應於居留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於線上提出居留證延期申請。
- 外國與外僑學生來臺就學後取得之居留證,證上資料異動,於線上提出外國與外僑學生資料異動申請。
四、應備文件
請於系統上上傳以下文件,檔案格式為JPG|JPEG|PNG|BMP|PDF :
- 2吋照片 (上傳照片檔注意事項)
- 外僑居留證(初次申請者免附)
- 護照及居留簽證
- 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初次申請者,得以錄取通知書替代,移民署將會先核發六個月效期之外僑居留證,俟註冊取得學生證後再辦理展延居留期限至一年)。
五、申請進度查詢
案件進度查詢:
外國與外僑學生自行於線上申辦系統完成申請表填寫並成功送出,取得「收件號」(12碼數字)後,即可操作「進度查詢」中「案件進度查詢」功能,輸入查詢條件執行查詢後,系統帶出申請案件資料,提供申請人掌握案件審理狀態。
優先處理事項:
外國與外僑學生自行於線上申辦系統完成申請表填寫並成功送出,取得「收件號」(12碼數字)後,於「優先處理事項」功能頁面上,經由系統所提供之各類申辦項目頁籤內案件列表區塊,即可隨時掌握案件審理狀態。
六、線上繳費
線上系統申請案件經移民署審查核可後,請於五個工作日內繳納證件費用。申辦項目及費用如下 :
外國學生,一年居留證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整。
外國學生,二年居留證件費用:新臺幣二千元整。
外國學生,三年居留證件費用:新臺幣三千元整。
資料異動及補發證件費用:新臺幣五百元整。
系統提供「國際信用卡」、「網路ATM」、「虛擬帳號」、「E政府繳費平台」及「四大超商」等多元繳費方式。有關「國際信用卡」繳費方式,本平臺不支援中國銀聯卡及美國運通卡,僅限使用JCB、VISA、MasterCard信用卡進行線上繳費,另「E政府繳費平台」提供「國內信用卡」繳費(不含VISA金融卡),若使用「四大超商」繳費,於繳費後約需2至3個工作天,待款項入帳即完成繳費,繳費完成後將不予以退費。
七、電子居留證及收據下載
申請案件經移民署審查核准後並完成線上繳費,外國與外僑學生申請人將收到系統自動寄發之電子居留證及收據電子檔下載通知之電子郵件,即可再行登入本系統後操作「下載專區」中「電子居留下載」、「收據下載」功能,以取得電子居留證及電子收據檔案。請自行下載並以彩色列印紙本後,持憑電子居留證出、入境使用;持憑電子收據至服務站領取IC卡居留證使用。
※紙本申請
一、應備文件
- 1. 申請表一份 (PDF)。
- 外僑居留證(初次申請者免附)。
- 2吋照片(初次申請者1張、延長居留期限換證者1張)。
- 護照及居留簽證正、影本各1份。
- 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初次申請者,得以錄取通知書替代,移民署將會先核發六個月效期之外僑居留證,俟註冊取得學生證後再辦理展延居留期限至一年)。
二、辦理時間
約10個工作天。
三、申請流程
由申請人親自或委託他人檢具前述文件向居留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惟委託他人代辦者,應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聲明或另附委託書,但初次申請者則必須本人親自到場辦理。
四、費用
新臺幣1000元(1年期)
新台幣2000元(2年期)
新台幣3000元(3年期)
外僑居留證遺失或因故污損申請換發者,須繳納換證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初次辦理注意事項
- 居留簽證入境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獲改換發居留簽證者,應於入境次日或居留簽證簽發日起15天內,向居留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
- 持外僑居留證者,倘須在效期內出境並再入境,應申請外僑居留證時同時申請重入國許可。
※辦理延期注意事項
- 居留證延期可線上申請亦可紙本申請。
- 未於居留期限內辦理延期者,主管機關得廢止當事人居留資格,並限令出國。
- 變更居留地址或服務處所,應於15天內備妥相關文件辦理資料異動。違規者,處新臺幣2,000-10,000元罰款。
- 如繼續就學,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30天內方可申請延期居留。
- 已畢業欲留臺覓職者:應檢附畢業證書申請延期,其居留效期統一以畢業當月加計6個月為延期居留期限;如屬延畢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實際就學情形酌予核發6個月至1年效期之外僑居留證。
- 居留證逾期:
- 逾期30日內(不含第30天),若仍在學中,於繳交罰款及延期費用後,可申請延長並繼續居留。
- 逾期30日以上(含第30天),雖仍在學中,但是於繳交罰款後,必須於7天內出境,並重新申請簽證返台就學。
- 罰款規定:
- 逾期1-10天:新臺幣2,000元
- 逾期11-30天:新臺幣4,000元
- 逾期31-60天:新臺幣6,000元
- 逾期61-90天:新臺幣8,000元
- 逾期91天以上:新臺幣10,000元
- 在學期間如有預計離境,請務必於離境前確認外僑居留證於返臺時仍在有效效期內。如有必要,請提早至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外僑居留證延期。
- 申請離校(休學、退學、畢業)且持以就學為目的之居留證者,於完成離校手續後,居留證便會失效。請於移民署規定時間內離境。休學結束後欲返臺復學時,須重新申請簽證入境。
- 延期申請表格與新辦申請表相同,請見上方連結。
詳細相關規定請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地址: 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371號5樓
電話: 03-8329-700
傳真: 03-8339-100
櫃檯受理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08:00-17:00 中午不休息
網站: http://www.immigration.gov.tw/mp.asp?mp=2
一、背景與法令規定
在您尚未加入全民健保的6個月,您如要自行攜帶海外保險來臺,請於註冊時出示經我國駐您的國家代表過的保單。若無,需申辦團體傷病醫療保險。
二、保險費繳納方式及金額
若經查您於該學期尚未符合資格加入健保,國際處將於學期初透過學校信箱寄信通知。屆時,請同學前往國際處辦理繳費手續。外國學生團體保險費為每月新臺幣500元,一旦入保,該筆費用不予以退費。第一學期繳納9月至次年2月保險費(共3,000元);第二學期繳納3月至8月保險費(共3,000元)。
三、保險使用流程
請先確認您的醫療項目並非特殊疾病及醫療行為不給付項目(請參考下方備註),其使用流程如下:
- 至鄰近合格醫療院所就診。
- 就診時,請向醫師申請你的診斷書。
- 門診費用須先行自付,再向醫院索取門診費用相關收據正本及你的診斷書
四、保險理賠申請辦法
看診後,請務必檢附下列文件至本處,我們會協助您辦理理賠。
- 繳費收據正本
- 診斷書正本
-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保險理賠申請書(請自行從此下載填寫)
- 護照影本
- 居留證影本
請留意:門診給付相同症狀每日以一次為限,每日一次理賠上限為新台幣1,000元(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以1,000元計算)且不包括掛號費。
保險醫療給付項目
- – 診療、處置或手術。
- – 藥劑、注射。
- – 治療所必需之材料及檢驗、檢查。
- – 診療、處置或手術。
- – 藥劑、注射。
- – 治療所必需之材料及檢驗、檢查。
- – 護理、三等病床及膳食之供應。
- – 保險給付範圍:限於臺灣地區之醫療行為。投保前之傷病及保險公司規定之特殊疾病及醫療行為不給付。
投保之國際學生因傷病事故必須就醫時,皆可就診,但有下列情形者承保機構不負給付之責:
- – 自殺行為、酗酒、吸食違禁藥品或犯罪行為和戰爭變亂所致之傷害或疾病。
- – 不孕症、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所引致的併發症。
- – 健康檢查、視力矯正、預防注射、外科整型美容、洗牙、假牙、義肢、義眼或其他附屬之裝置。
- – 救護車、診斷證明書、指定醫師費、特別護士看護、陪伴費、非治療之用品費
- – 紅斑性狼瘡(先天性)、血友病、多汗症、愛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結紮手術、器官移植、投保前之傷病。
- – 牙科患者、單純之療養、靜養或復健者,不得給予住院治療。
- –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篩檢費用。
一、背景與法令規定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持有居留證明文件在臺居住滿6個月者均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在臺居住滿6個月,係指進入臺灣地區並取得外僑居留證後,連續居住達6個月或曾出境1次未逾30日之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6個月。
二、保險費繳納方式及金額
依規定由學校將外國學生應繳納之健康保險費列入每學期學雜費繳款單,由學生於註冊時一併繳納。 外國學生保險費每月新臺幣826元(依健保局現行收費標 準),第一學期繳納8月至次年1月保險費(共4,956元),第二學期繳納2月至7月保險費(共4,956元)。惟新入境之新生需於領取ARC後居留滿6個月始符合投保資格,但為保障學生安全,未能參加健保之前,須辦理團體傷病醫療保險(保險內容類似健保),外國學生團體保險費為每月新台幣500元。
三、轉入本校代辦健康保險情形
狀況一:新入境新生,在臺居留未滿6個月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俟在臺居留滿6個月(以居留證初次核發日期為準)後,再依狀況二程序辦理健保轉入及IC卡申請事宜。
狀況二:新入學新生,且已在臺居留滿6個月
健保費將列入同學每學期的學雜費繳費單,國際事務處會統一協助學生於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核卡及製卡事宜。屆時會通知您到國際事務處領卡。
狀況三:已於其他單位投保,但欲轉至學校投保
請先至原投保單位(例如:語言學校、工作單位、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健康保險轉出事宜,並取得健康保險轉出單或轉出證明書後,再至國際事務處開立健康保險費繳款單,至出納組補繳費用後,持繳費收據及原投保單位轉出證明至國際事務處辦理健保轉入事宜。
狀況四:已於其他單位投保,且不轉至學校投保
請告知國際事務處承辦人,並於每學期初檢查學雜費繳費單以避免重複繳費。
四、轉出或退出本校代辦健康保險情形
狀況一:休學、退學、畢業、轉學、工作者、依親
至國際事務處辦理健康保險退費及退保事宜。
狀況二:由本校轉至他校就讀者
至國際事務處辦理健康保險退費及轉出事宜。持本校開立之健康保險轉出單至就讀學校辦理健康保險轉入事宜。
五、補發或換發健保IC卡
如因身分資料變更、毀損、遺失、更換照片等申請換發健保IC卡者,請至中央健康保險局繳交工本費新臺幣200元及申請表辦理。
健保卡申請表
六、詳細相關規定請洽『中央健康保險東區分局』
網站:www.nhi.gov.tw
地址: 97049 花蓮市軒轅路 36 號(東區業務組)
電話: 0800-030-598; 03 833 2111(東區業務組)
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08:30-12:30 ; 13:30-17:30
外國學生如欲在臺灣工作(不論是在校內或校外),依規定必須先申請並取得工作許可證後,才能去工作,若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證,即受僱為他人工作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之罰鍰並限令出境。請特別注意。
工作許可證線上申請
線上申請工作許可證需先至以下網站登錄帳號,再按操作手冊之步驟即可送出線上申請案件
Manuals:
a. 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僑外生網站操作手冊_勞動部版。
b. 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僑外生網站簡易操作手冊_東華版。
- 填寫系所名稱時,請務必填寫完整中文系所名稱,可參考系所官網或學生證上之系所全名
- 待勞動部通過您的申請案件後,國際事務處在收到您的工作許可證後會在東華僑外同學會臉書社團上通知您領取。
在學證明申請流程
- 在學證明申請網址:登入 電子履歷系統, 輸入學校郵件及郵件密碼, 按“登入”。
- 登入後,在左側欄位中點選“在學證明”。
- 在 “學年學期” 選擇當學期。
- 點選 “列印在學證明書”後向右拉擴張便可看見下載的符號,然後點選“下載符號”,方可下載。
其他相關規定
- 外國留學生、僑生及港澳生其申請工作許可,許可期間最長為6個月,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
- 未依前項規定者,本部得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廢止其工作許可,而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即受聘僱為他人工作者,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應即令其出國。
-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來臺就讀正式學制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留學生,入學後即可向本會申請,惟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則須修業1年以上,方可提出申請。
- 於上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證之期限至次學期3月31日止,於下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證之期限至同年9月30日止;惟跨學期或學年度申請工作證,檢附經學校註冊組加蓋申請期間次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提供註冊證明者,不受前述申請期間限制,許可期間最長為6個月。
- 申請單位(人)如要親自取件,須填具「親自領件聲明書」(請逕自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下載),並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指定櫃檯送件申請,於指定期限內憑收件回條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指定櫃台領取,逾期本部將以掛號寄出。
註: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輔導入學之僑生倘自行轉讀或升讀補習或進修學校、進修部、空中大學或空中專科學校(含各級學校夜間部)者,不得申請工作許可。
詳細相關規定請洽『勞動力發展署』
網站:http://www.wda.gov.tw/
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電話:(02)8995-6000、(02)2380-1712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3時30分至17時30分
外國人申請業務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7時時30分受理親自送件
E-mail:wda@wda.gov.tw
詳細規定請參考:勞動部就業服務法
校園資訊
學雜費預估
學雜費專區 | 宿舍住宿收費標準 |
銀行資訊
學生社團
畢業後在臺就業資訊
就業
勞動部啟用了新的僑外留臺畢業生就業的評點制度。 勞動部將根據外僑生以及為雇主制定的標準,給申請人分配一定的分數,對所有欲留臺工作的僑生及港澳生(包括今年畢業的學生)採取評點積分制度進行評估。評點項目包括學歷、聘僱薪資、工作經驗、擔任職務資格、華語文能力與他國語文能力、他國成長經驗。 此外,學生必須配合政府工業發展政策 的八個專案,並將相應地獲得積分。申請人必須在規定的配額內累計至少70分,並且能夠提供有效的工作許可。這項新制度第一年的申請人配額為2000人。
依據法規,向勞動部申請錄用華僑或外國畢業生的雇主必須提供受僱人填寫的自我評估表以及任何相關文件,例如畢業證書及學歷證明、勞動部協定、履歷,及他國語言能力。 其他詳細評點項目內容及申請應備文件可見附件。
更多詳細內容請看勞動部動力發展署網站裡業務專區的”僑外生在臺工作”。
聯絡資訊如下:(02)2380-1712 or (02)2380-1725。